為了加強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發生,依據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 醇基液體燃料及專用燃燒器必須由取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安裝。并留存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報告、產品執行證書及產品說明書備案。
二、使用陜西醇基液體燃料及用燃燒器的單位應符合下列安全條件:
1 、醇基燃料爐灶具應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312-1997),并應定期進行校檢、檢修、并做好記錄。
2 、醇基燃料使用時廚房內醇濃度應符合醇類職業接觸限值
3、 經營火鍋的餐廳,宜使用電磁爐、固體酒精爐,不應使用醇基燃料(液體)爐等。
4 、使用管道應為金屬管道,嚴禁穿過餐廳、辦公室、樓梯間和生活間,并不得穿過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間。
5 、醇基燃料進出口管道應設截止閥。閥門連接處應選用防泄漏型的密封材料,不準采用石棉制品。
6 、管道適當位置設置止回閥。
7 、應安裝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
8 、應按《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9 、廚房內應有良好通風。
10、存放和使用醇基燃料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11、醇基燃料灶具的產品質量應符合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
12、醇基燃料箱、液路、燃料閥系統應嚴密,不得有液、氣泄漏;
13、加注燃料時應檢查醇基液體燃料運輸專用證及防爆泵安全情況;
14、廚房操作間通風換氣保持良好,空氣不暢或密閉的空間應安裝排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三、 崗位操作人員每天應檢查閥門、開關及流量控制裝置的安全情況。使用單位每月組織管理、專業、操作人員集中開展一次檢查,主要檢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閥、恒溫墊、密封墊等安全情況,檢查應做好記錄。
四、 使用單位應編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發生泄漏應及時斷電,關閉閥門,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五、 燃料箱應在單獨空間裝設,室外裝設應采取防雨水、防暴曬措施;燃料箱的容積不得超過0.8立方米。
六、 燃燒器安裝應牢固可靠。
七、 陜西醇基燃料安全操作使用規則
(一) 點火前,打開燃料箱開關并檢查開關及管路有無漏液現象。
(二) 點燃引火棒再打開燃燒器開關。
(三) 燃料流入燃燒器內開始點火,燃料流入不宜過多。
(四) 燃料引燃后逐步加大風門風量并調節油閥,風和燃料要匹配,調節到更佳狀態使用。
(五) 根據需要隨時調控火勢,以便節省燃料。
(六) 停火后,關閉燃燒器開關、燃料箱開關防止燃料外溢。